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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旅長何江忠、旅部連長徐信正、上士范佐憲相繼被軍檢署和桃園地院羈押禁見。
羈押可抵刑期,判6到8個月。
一、被告是羈押但無禁見。
二、判決雖非解除羈押之要件,但如今羈押原因已消滅,已無羈
押之原因。
三、當初羈押原因為有串證之虞,但今案已判決,即表示該調查
的證據都已調查,全案已是明朗化。再又所判之罪非五年以
上之重罪。重點是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,
應即撤銷羈押,是故..被告們回復自由指日可待。
四、綜觀刑訴法第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、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-1條之羈押要件,似乎已尋無原因。
反觀刑訴法第109條羈押之撤銷要件,所判刑期已略窺之。
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" rel="nofollow ugc noreferrer noopener">第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條(羈押~要件1)
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者,得羈押之︰
一、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。
二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。
三、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。
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,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。
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,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,並記載於筆錄。
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b1" rel="nofollow ugc noreferrer noopener">第指揮棒高雄鳳山台北松山新莊泰山阿囉哈led總匯條之1(羈押~要件2)
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,其嫌疑重大,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而有羈押之必要者,得羈押之:
一、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四項、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、第二項之放火罪、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。
二、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、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、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、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、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、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。但其須告訴乃論,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。
四、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、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。
五、刑法第三百二十條、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。
六、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、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。
七、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、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。
八、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。
前條第二項、第三項之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
案件經上訴者,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,應即撤銷羈押,將被告釋放。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,得命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。
文章出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4030703850阿囉哈led指揮棒交通棒警示燈客製化訂製批發阿囉哈led指揮棒交通棒警示燈客製化訂製批發阿囉哈led指揮棒交通棒警示燈客製化訂製批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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